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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虽死借条尚在 法院判决遗产继承人还钱
来源:荀书锐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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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虽死借条尚在 法院判决遗产继承人还钱

一中年男子生前因外出旅游,借得好友400000元。之后,钱还没还,男子却因病死亡,其二个子女继承了他的遗产。债权人唐少治索要无果后,将死者的二个子女告上法庭。近日,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个法定继承人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。

家住都安县澄江乡兰堂村的蓝家兴是一名中学老师,结婚后,先后生育儿子唐林虎、女儿唐丽敏,其妻子早年过世,自己一直与子女们共同生活。

2005年暑假期间,蓝家兴与几个朋友相约自费到北京旅游。在旅游途中,因资金不足,蓝家兴先后两次向同行的唐少治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。旅游结束后,因未能及时还款,蓝家兴遂出具一张借条给唐少治,写明限于20051230日前还清。然而,还款期限过后,唐少治多次追偿,蓝家兴均以各种理由搪塞,迟迟不肯还款。20116月中旬,蓝家兴因病去世,但所借唐少治的400000元借款仍分文未还。

去年底,唐少治在与唐林虎、唐丽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,一纸诉状将唐林虎、唐丽敏告上法庭,要求二人作为蓝家兴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先行偿付蓝家兴生前所负债务。

都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,蓝家兴生前所存留房产、住房公积金均由唐林虎、唐丽敏继承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本案中,虽然借款不是唐林虎、唐丽敏本人所借,但二人作为借款人蓝家兴的子女,在借款人蓝家兴死亡后,继承了死者的遗产。按照《继承法》第33条的规定,唐林虎、唐丽敏负有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蓝家兴债务的义务。据此,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判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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